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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违规贴牌销售代加工农药利润逾百分之百
发表日期:2010年7月9日 浏览次数:653次

    本刊讯 经记者调查发现,七八年前,农药代加工业务已由企业间合作发展到经销商直接找企业订做,他们或租赁或套用生产企业的“三证”,然后偷梁换柱,产品零售利润率逾100%,对市场正规产品冲击极大。即便2008年国家发改委发文强调“不得为无证企业代加工产品”,这一痼疾不仅没有根除,还有愈演愈烈之势。

贴牌农药利润率达113%
  众多农药经销商之所以铤而走险自设配方订做农药,利益驱动是首要原因。
  记者以经销商身份暗访多家开展代加工业务的农药企业,了解代加工的成本和利润率。以代加工生产1吨3%甲维盐、分装40毫升/瓶为例,原药成本:含量60%甲维盐原药为1300元/公斤,大约需52公斤原药,成本为6.76万元;代加工成本(包括助剂等):1.5万元(中等价位,有厂家报2万元);分装包装和运输:1.1万元。生产成本(含运费)总计9.36万元,每瓶成本约3.75元。按市场零售价8元/瓶,粗略计算其利润率高达113%;批发6元/瓶,利润率也达43%。
  “当然,也与当前经销商生存压力太大有关。”长期关注农药行业的产业经济学者韩永奇分析。通过农药代加工的产品,在价格变动上存空间,即使低价卖也能获利。
政府禁令成一纸空文  

  对于农药代加工的合法性,2001年11月28日颁布实施的《农药管理条例》未提及。2007年11月20日实施的《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国家发改委发布的2008年第31号公告强调:“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不得转让,不得为无证企业代加工产品。”
  “若是生产厂家之间的代加工,两个厂家办理相应的手续,获得了生产资质,那么这种合作是合法的,即使存在暴利,也无可非议。”浙江龙湾化工熊兴平认为,若是两个无资质的法人之间的代工,那就是非法的。即是说,农药经销商委托企业代工,用于销售给农民和零售商,自己却没有相应资质和技术条件,这肯定不合法。“严格来讲,农药经销商基本不具备经过备案核准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产品登记证等硬件。”
  实际操作中,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早已成为一纸空文,农药代加工中违规操作的现象不仅没有根除,还有愈演愈烈之势。
  “我是广东经销商,想一次加工500公斤3%的甲维盐,加工费是多少?标签上可用你们公司的‘三证’吗?”记者以此咨询三家在其网站上明确标注可“代加工”或“来料加工”的公司。
  “加工费1万元,你只需提供原药。我们公司没有登记证号,但可用总公司其他下属企业的,这都不是问题。”北京××化学有限公司一位刘姓业务员说,公司正在转型中,也期待与一些经销商合作开发有特色的农药产品。北京××化学技术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员则表示:“加工费7500元,由于公司不做终端销售,以25公斤的包装发给你,你可以自己贴标签。”而号称拥有最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的常州××农化有限公司相关业务员说:“量太小,没法做,我们接单最小量是固体产品2吨,液体产品5万毫升。”
  三家企业都未考察合作者的资质,也没有考虑其合法性,便表示可以合作。
  同时,记者在调查农资店代加工农药贴牌标称的9家企业过程中,以记者身份采访的5家企业,均表示没有代加工业务;匿名联系的河北XX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柘城县XX农药有限公司、佳木斯XX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均表示可以提供代加工服务,其中柘城县XX农药有限公司同意使用其“三证”。据悉,河南、河北、山东及江苏等地,这类可代加工企业尤其多。

有效整合产销资源是出路
  “经销商找企业代加工产品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但却符合产业发展的经济规律。”韩永奇表示。
  “从生产到销售存在多个监管漏洞,为产品造假提供了便利。”熊兴平分析,最怕“地下工厂”做代加工,很难监管;农业部门只审核产品标签的文字内容,对图案、颜色和商标无法监管,经销商可以利用这点来修改标签,随意添加商标。
  河北威远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范朝辉表示,这种现象起码已存在七八年了,这些“山寨”产品对正规厂家的影响比较大。
  “除了企业之间的合法代加工,其他违规操作都应严查。”中国农化总公司总经济师郑先海认为,农业部门、工信部门、质检部门等都可以监管,但农药产业多头管理的现实容易造成“谁都管,谁都不管”的尴尬局面。
  “各个部门没有形成合力,而且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很难监管。”韩永奇建议,规范不是主要目的,关键是有效整合,资金充足的品牌经销商可以兼并农药厂家,两者也可以结成联盟,“联合发展好了,违规行为自然而然就消失了。”
  对此观点,熊兴平表示赞同。他认为,随着行业分工细化,从国内外产业发展规律看,农药代加工有存在的必要。比如一些国际知名农药企业便开展代加工合约,合作双方都具有各自的资质与优势,只是委托方没有土地、厂房、设备和工人而已,但是委托方有自己的品牌、销售渠道、核心技术、终端服务和最终消费者,而被委托方变相地成为委托方的“生产车间”和“加工工厂”,这才是真正的“代加工”(OEM)关系。(杨光)
(信息来源 《农药市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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